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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在研究非上市公众公司员工持股的相关问题

2024/2/8 0:01:16发布15次查看
来源:金融界网站
证监会回复人大建议称,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规范性要求方面,《审核指引》明确,除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外,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应当将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符合《证券法》和《公众公司办法》规定。为适应新经济企业员工持股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要,我会正在研究非上市公众公司员工持股的相关问题,探索进一步丰富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以满足现实需要。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32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调整股份公司上市200个股东限制,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目前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重要领域,已开展三批共50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其中有部分试点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员工持股。从实践情况看,混改试点企业通过员工持股建立起有效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了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了核心骨干员工与企业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有效制衡的机制,形成了关键岗位管理者、业务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的利益共同体,夯实了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您的建议符合改革方向,有助于减少员工持股限制,提升员工持股效能。
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需要证监会核准。在发行上市审核中,针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问题,我们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审核指引》)等规定办理。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改制企业上市融资。
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规范性要求方面,《审核指引》明确,除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外,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应当将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符合《证券法》和《公众公司办法》规定。为适应新经济企业员工持股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要,我会正在研究非上市公众公司员工持股的相关问题,探索进一步丰富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以满足现实需要。
对于放宽股东人数上限的问题,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下一步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我会将积极向有权机关建议放宽员工持股的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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